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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以后属于某一宗族所有的土地族田分两种一种是由一个家族共拨出

    时间:2022-06-05 03:49:33  编辑:快推网  来源:  浏览:615次   【】【】【网站投稿
    宋以后属于某一宗族所有的土地。族田分两种,一种是由一个家族共拨出一部分土地,征收地租,专作该家族祭祖开支的祭祀用,也叫祭产、祀田。这种祭祀田一般数量不大,但极为普遍。一种是由族内为官者、殷富者捐置或合伙捐置,用以接济贫穷,赈恤孤寡及协济族人读书应试的赡族田。这类族田又称义田、义庄。义庄原指掌管族田及租米分配的机构,后来不加区别,义庄和赡族田成为一个族姓土地的通称。族田义庄创始于北宋范仲淹。宋仁宗皇

    宋以后属于某一宗族所有的土地。族田分两种,一种是由一个家族共拨出一部分土地,征收地租,专作该家族祭祖开支的祭祀用,也叫祭产、祀田。这种祭祀田一般数量不大,但极为普遍。一种是由族内为官者、殷富者捐置或合伙捐置,用以接济贫穷,赈恤孤寡及协济族人读书应试的赡族田。这类族田又称义田、义庄。义庄原指掌管族田及租米分配的机构,后来不加区别,义庄和赡族田成为一个族姓土地的通称。

    族田义庄创始于北宋范仲淹。宋仁宗皇礻右二年(),范仲淹在苏州长洲、吴县置田十余顷,将每年所得租米,供给各房族人衣食、婚嫁和丧葬之用,始称“义庄”。范仲淹亲定规矩十三条,规定各房五岁以下男女,每人每天给白米一升;冬衣每人一疋,五到十岁减半。族人嫁娶、丧葬,则分等发给现钱。在以后续定规矩中,又规定义庄的经济管理有相对的独立性:尊长不得干预义庄掌管人依规办事;族人不得借用义庄的人力、车、船和器用,不得租佃义田,不得私自将义宅屋舍兑赁典当,不得占居会聚义仓。义庄不得典买本族族人土地。南宋时,范氏义庄田产逐渐增多,宋宁宗时,族人购置田产,另置“小庄”,以补义庄的不足。宋理宗赵昀时,义庄田产达三千多亩。

    范氏义庄为宋代宗族置田开创了先例,各地官员竞相仿效。北宋吴奎、刘辉、李师中、韩贽、何执中,南宋史浩、楼踌、张浚、刘渊、熊庆胄及陈德高等,无不购置义庄。义庄田产的用途不仅在赡养本族族人,而且扩大到培养本族士人和赈济本地贫苦百姓。从此,建立义庄成为地主阶级维护宗族统治的一种手段。宋代以后,义庄更为盛行。

    族田义庄在元明时有所增加,但为数不多。清代两百多年间发展比较迅速,各省都有关于族田义庄的记载。江苏省以江南最多,如官僚地主聚居的吴县,见诸记载的义庄,明代以前只有数处,有田不超过万亩;清代已达五十九族姓,共有田六万三千七百一十九亩。江南五府一州数十县厅,族田义庄田额从低估计也有数十万亩。江西省族田义庄也很多,据乾隆二十九年()调查,全省宗祠凡八千零九十三处,其中置有族田的六千七百三十九姓,从低估算每族姓按两百亩计,也达一百三十四万多亩。安徽省皖南族田最多,以徽州府而论,据年统计,全府耕地一百一十八万三千四百七十七亩,其中族田为十六万九千四百三十一亩,占全部耕地的百分之十四还多,清代后期族田额与此当相去不远。据此估计,皖南四府一州二十余县,族田可能达数十万亩。广西族田,或谓道光末年平均每县有三万亩。广西共有八十多个州县厅,从低估计,全省族田也在百万亩以上。族田占比重最大的为广东省,清代前期,大户族田数千亩,小户数百亩。清代后期有所增加,光绪年间,或谓有的府县族田“粮额实占其邑之半”,所说可能夸大,但仍不失为族田数额巨大的具体反映。

    族田义庄创建人多系“累世仕宦之家”,即官僚地主,也有少数富商。这类土地因系私人捐献,地权基本操在地主富户之手,他们凭借族田,通过租佃关系,操纵族众,剥削穷苦族人。这类族田相对稳定,一般不准买卖,并受到国家法令保护。清乾隆二十二年制定律例,盗卖族田照“盗卖官田律治罪”。

    官绅地主创建族田义庄的目的是为了通过经济权力维护宗法关系,以巩固封建统治,因此受到封建政权的维护。明清时尤其是清代,伴随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宗法关系趋向松懈,或谓“自宗法不行,士大夫无以收其族,昭穆既远,视为路人”。针对上述变化,官绅地主建祠修谱,加强宗法关系,同时建置族田义庄,用经济手段约束族众。清人大倡“祠堂敬宗”、“义田收族”之说,即源于此。方苞在论述吴县范氏义庄时曾明确提出:范氏族姓宗法之所以长期持续不坠者,“盖以文正置义田,贫者皆赖以养,故教法可得而行也”。乾隆年间,章学诚谓创建义庄可以“补王政所穷”,即通过族田义庄强化宗法关系,起稳定封建秩序的作用。直到清代后期,冯桂芬说:“千百族有义庄,即千百族无穷民”,他的设想是推广族田义庄制,使“亿万户皆有庄可隶”,这样,广大农民都被控制在官绅地主所操纵的义庄之下,则“奸宄邪慝,无自而作”。所以,有清一代,在封建宗法关系趋向松懈、农村阶级分化加剧、社会秩序日益动荡的条件下,族田义庄曾成为地方行政的辅助,对封建统治起着一定维护作用。

    租佃

    中国历史上地主向农民出租土地,收取地租的一种土地经营制度。租佃制度产生的历史前提是:一方面,地主占有了农民的主要生产资料——土地;另一方面,广大农民不占有土地,但占有在实际上或法律上属于他们的部分其他生产资料。他们利用这些生产资料租种地主的土地,独立经营农业以及家庭手工业,而把剩余劳动甚至部分必要劳动作为地租交纳给地主。相比于没有独立人格的奴隶,租佃农民的身份是自由的。但同时,经济上的依附关系又必然形成租佃农民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地租的实现,也必须有赖于地主对农民的超经济强制。

    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的主要经营方式是租佃制度。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地区,租佃制度呈现各种不同的形态。其产生和发展,大致可以分成三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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